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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稳定就业局势的通知
发表于:2009-8-14 浏览:1 次 来源:华浦IT国际认证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积极应对当前金融危机对本市就业的影响,提高劳动者的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2009年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任务

 

  围绕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各类劳动者的就业需要,依托行业、企业和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大力开展技能培训。2009年,重点对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的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促进其稳定就业;对青年大学生开展技能培训和职业见习,帮助其实现就业;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就业预备制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

 

二、政策措施

 

  (一)对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的企业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

 

  1、实施范围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本企业实行岗位共享或处于停工期间的职工(含外来农民工,下同)参加技能提升培训或转岗培训。面上其他企业也要积极组织职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培训的职业(工种)应该是与本企业生产服务岗位相关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包括纳入本市当年度鉴定公告的社会通用职业(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经认定的本市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及纳入国家职业资格序列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

 

  2、培训计划

 

  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中央在沪企业应在排摸企业培训需求的基础上,制定总体培训计划,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区县属企业以及私营、外资企业应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指导下制定培训计划;市属企业由各控股集团公司(主管局)制定培训计划;中央在沪企业根据自身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

 

  3、实施方式

 

  培训机构可由自身具备培训条件的集团公司(大企业)承担;缺乏培训条件的,可委托经签约认定的补贴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培训机构应根据培训计划制定项目培训方案,其中,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培训方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实施,社会通用职业(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培训方案报所在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培训内容应根据职业(工种)标准,结合岗位技能要求确定,也可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开展上岗、初级连读或初级、中级连读,同时应增加安全生产知识、职业道德、法律法规等内容。培训形式既可全日制,也可非全日制。

 

  企业职工培训后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纳入鉴定公告的职业(工种)和专项职业能力由市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实施鉴定,企业特有职业(工种)在经认定的企业内鉴定所(点)实施鉴定。对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由国家行业部门实施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4、经费补贴

 

  经认定的困难企业职工培训后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100%培训补贴;其他面上企业职工参加培训且鉴定合格的,按现行规定给予50%培训补贴。

 

  (二)对青年大学生开展技能培训

 

  1、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技能培训。本市生源的大学生在毕业学年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中高层次培训项目且鉴定合格的,按现行规定给予50%培训补贴;毕业后未就业的本市大学生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且鉴定合格的,按现行规定给予100%培训补贴。补贴经费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2、进一步推进校企合作培养工作。扩大校企合作规模,完善校企合作定向培养模式。对高校开展校企合作定向培养而增加实训费用的,按现行规定给予校企合作院校培训补贴及定向企业实训带教补贴。

 

  3、2009年,对非上海生源的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参照上述1、2条办法执行。

 

  (三)对毕业后未就业的青年(大学生)开展职业见习

 

  进一步鼓励毕业后未就业的青年(大学生)参加职业见习。2009年,除将部分生产经营稳定且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纳入见习计划,还应将见习计划拓展到事业单位。探索将见习基地延伸到可以提供社区公共服务管理见习岗位的街道(乡镇)、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社会公共服务部门。适当延长见习时间,最长可延长至12个月。

 

  见习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按现行规定给予当年最低工资标准60%的生活费补贴,同时鼓励各区县或单位再给予见习青年(大学生)一定的生活补助。

 

  (四)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就业预备制培训

 

  对本市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其参加6-12个月的就业预备制培训,培训后鉴定合格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100%培训补贴。补贴经费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特定时期的职业培训工作,将实施职业培训特别计划作为近期服务企业、服务劳动者的重要民生工程,纳入促进就业工作总体部署,抓好工作落实。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要成立相应的工作小组,排摸企业培训需求,认真制定全年培训计划,并做好总体协调和推进工作。

 

  (二)提供技术支持,做好指导服务。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要指导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和企业合理制定培训方案,并督促培训实施机构落实好培训师资、教学场地、实训设施设备、培训计划教材等工作。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根据企业用工和劳动者就业需求,提供培训政策咨询和培训指导等服务。

 

  (三)落实培训资金,强化质量监管。在政府提供培训补贴的基础上,企业对职工参加技能培训也应承担一定培训费用,相关资金可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应根据本市补贴培训工作要求,做好对培训过程的督导评估,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对各类违约违规行为按规定及时处理,确保培训质量。

 

四、其他

 

  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参加本市补贴培训目录内的培训项目,鉴定合格仍按现行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定向培训项目不受补贴培训目录限制,均纳入本市培训补贴范围。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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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09-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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